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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国税函[2008]6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24 生效日期:2008-03-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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