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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发[2008]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7 | 生效日期:2008-03-27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分别对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内、外资企业进行了列示,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8]39号)要求,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能够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共二大类,原优惠设定依据有 10项,请各地对照省局下发的企业名单,对所辖能够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再确认,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以确保过渡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惠税率类过渡。原优惠设定依据有共7项,分别是《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发[2008]39号文件附表)中的第1、2、3、8、10、14、18项,涉及原15%和24%两档税率。
1、第1项,15%税率过渡。设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该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见企业名单:附件1)
2、第2、3、8、10项,15%税率过渡。设在郑州市区内的“两密”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全省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由总局批复享受该项目税收优惠的企业,可享受该项目的过渡优惠政策。(见企业名单:附件2)
3、第14、18项,24%税率过渡安排。郑州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享受24%税率的,从2008年开始按25%税率执行。
(二)所得税定期减免类过渡。原设定依据3项,分别是《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第19、24、30项,涉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优惠政策过渡,视不同优惠状态分别处理。
1、企业已进入获利年度,2008年处于“二免三减”或“两免”期间的情况。2008年处于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或“两免”期间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原规定的办法和期限享受至期满为止。(见企业名单:附件3)
2、企业尚未进入获利年度,从200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限的情况。从开业至2007年一直未进入获利年度、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原规定的办法享受优惠,但从2008年度起开始计算优惠期限。
(见企业名单:附件4)
二、内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
按照《实施优惠政策过渡表》中的第30项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可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适用过渡期政策。对我省郑州、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凡是2007年3月16日前工商登记,2007年前已进入获利期的(两年免税期未享受到期的),2008年可继续享受免税一年;2007年未开始获利的,企业享受减免税期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具体过渡企业名单见附表(附件5,享受2007-2008年两年免税的企业23户,享受2008-2009年免税的企业9户)。对附表中未包含企业,实际符合上述过渡期政策规定的,也可按照政策规定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监管,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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