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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函[2008]10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3-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要求进行核实。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意见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

  二、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评估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申报不实和少缴税款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问题
  (一)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2008年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07年度)》中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二)从业人数,按照纳税年度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平均职工人数=∑[(月初职工人数+月末职工人数)/2]/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三)资产总额,按照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确定。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我省小型微利企业数量较多,涉及面广,核实工作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管理要求宣传贯彻到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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