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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外[2008]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适用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适用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明确列举为"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对外支付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对除上述属于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的对外支付外,其它项目仍执行税务凭证管理办法。
二、加强档案管理
各地税局应建立对外支付管理档案,同时建立管理台账。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支付单位建立,对一个支付单位按支付合同分别建立台账。
对已有具体管理办法的对外支付项目,如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档案台账管理等,仍按现行办法处理。
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备案表》的传递
(一)每个工作日的下午十六点作为国税局向地税局传递《备案表》的时间,十六点以后国税局接收的《备案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国税局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十六点将当日及上一个工作日十六点后接收的备案表传真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专人负责接收传真。
(二)各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周三、周五两个工作日的上午十点前派专人到同级国家税务局取回《备案表》原件及合同。
(三)各地方税务局应在2008年3月31日下午十六点前将用于接收《备案表》的传真电话告知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对取得的《备案表》的处理
(一)各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国税局传真的《备案表》后,应进行明细登记(登记表样附后)。
(二)各地方税务局应将取回的《备案表》原件与登记的明细情况进行核对。
(三)各地方税务局应按照一案一账、一户一档的原则,按受让单位分户建档,按合同设立台账(台账样式附后)。
1.对《备案表》进行分类,属于已建立台账或档案的,及时登录或补充登录台账。对新发生对外支付业务的单位或新签订的合同,及时建立档案或台账。
2.及时与《备案表》中的境内受让单位取得联系,要求其提供与对外支付有关的合同等资料,收到合同等资料后及时补充档案。
3.对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补充登录台账。
4.在分析合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征免税的判定,并将判定结果通知受让单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5.受让单位缴纳相关税收后,及时补充登录台账。
6.定期对台账及档案进行评估分析,对合同实际履行与初期征免税判定结果出现差异的,及时进行调整。
(四)对经核对,《备案表》中的境内机构不属于本局征管的,应在取得《备案表》的当日将《备案表》传真至市局涉外税处(传真:23303764)。待市局明确通知后,再将《备案表》及合同资料移交相关地税局。
五、统计汇总
各地方税务局应按年将对外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表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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