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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软件升级及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各内外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8]44号)精神以及市局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软件升级问题
(一)、登陆互联网下载升级软件自行升级。网址为http://www.tjsat.gov.cn,打开网址进入"最新下载",下载"200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3.4补丁程序"后自行升级。
(二)登陆我局网站下载升级软件自行升级。网址为http://gs.teda.gov.cn,打开网址进入"软件下载",在"200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3.4补丁程序200803"目录中下载升级程序,自行升级。
二、关于预缴申报表填报问题
1.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2.企业以据实预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进行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额。
3.房地产企业(内资)按照市地税局、国税局下发的津地税所[2006]8号文件规定,以预售收入和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毛利额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一并在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栏填报。
房地产企业(外资)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津国税二[1996]11号文件规定,以预收收入的10%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栏填报。
4.实行分配预缴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外省市),仅填写预缴申报表(A类)的第20至22行,其余行次不需填写。
5.对于既享受过渡税率(18%)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若企业处于免税期,申报表(A类)"减免所得税额"栏应填写按25%计算的免税额;若企业处于减半期,"减免所得税额"栏应填写按9%和7%计算的减免税额的合计数。
6.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其换算的收入额按申报表(B类)第9行公式计算,暂不减除营业税税率。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报问题
1."所得项目"栏也可填列"劳务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或劳务所得,凡税务机关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应填报此表。
2."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只允许按次申报,劳务所得可按次或按季申报。
3."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写。按次申报的,填写税款所属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季申报的,填写税款所属季度1日至季度最后一日。
4.该表为A3纸横向设置。计算机打印输出设置为A4纸横向,分左右两页打印。打印后企业应在两页连接处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财务专用章。
5.该表部分栏目为中英文填报。中英文填报的栏目为"纳税人名称""国家(地区)" "所得项目""合同名称"。
四、税率问题
1.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下发之前,原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暂按25%的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符合"两免"过渡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待按照新办法认定取得证书后,再继续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2.既是软件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25%的税率计算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3.农村信用社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应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小型微利企业在今年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优惠政策问题
1.在新法实行前企业已按原规定享受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新法实行后若企业继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减免税条件的,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或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以及按原规定享受农、林、牧、渔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以外,在总局尚未下发具体管理办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审批有关减免税事项。
座落在滨海新区内实行缩短折旧年限和摊销年限优惠政策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产按"新法"规定执行。
3、内资企业计提的文体活动费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母子公司征管分工问题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分别在其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合并纳税。
七、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1.不属于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纳税问题
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仅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外省市未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纳税,不实行新所得税分配预缴办法。
2.跨省市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1)我市行政区划内总机构既在我市跨区、县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又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且外省市对我市在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我市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按照总分机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注册地缴纳(具体纳税申报事宜与市局所得税处联系)。
(2)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地进行预缴申报(除直属局征管的企业外),就地办理缴库手续。
(3)对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分支机构能够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可以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出具上述分配表的,按下列情况处理:一是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按照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2008年1月1日前已在我市经营但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就地核实征收。
3.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口径问题
(1)收入总额按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营业收入金额计算。"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应为参与分配预缴的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实现的营业收入合计数。
(2)工资总额按企业应发放并已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应合理划分每个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3)资产总额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减除"无形资产"后的余额计算。分支机构不单独核算资产的,总机构应合理划分每个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
(4)总机构既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又具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参与分配预缴。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总机构应合理划分。
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问题
总机构按照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资产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分配预缴比例和应分摊的税款,并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将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复印件,传递给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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