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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政办发[2008]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市公安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为依法加强车船税征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车船税代征代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市、县(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市、县(区)也可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代收车船税”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车船税的征收由市地税部门委托市公安部门代征或由地税部门进驻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征收,具体征收方式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公安局共同协商确定。
二、要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通力配合,确保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公安局及车辆管理所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提供相应的场地、设施和工作条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车船税的征收;市地税局要加强与公安、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车船税代征工作的协调监督,积极配合地税、公安部门做好车船税代征工作。
三、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依法主动纳税。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缴税,切实提高车船税的征缴率。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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