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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地税发[2008]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7 | 生效日期:2008-03-17 |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以票管税,市局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对服务、娱乐行业发票进行了统一换版,并开展了服务、娱乐行业发票“连环奖”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加强了发票比对,促进了发票管理。为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依法治税,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展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专项检查
为加强建安发票管理,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比对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3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专项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接受的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建筑安装业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一)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纳税人自查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区、县(市)局、涉外分局要做好宣传发动,在4月10前将自查表全部发放到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求纳税人对2005年1月1日以来接受的所有建筑安装业发票自行比对,并将自查表于5月13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阶段:税务机关检查阶段(5月14日--6月30日)。各单位要对检查作出专项部署,原则上采取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抽查面不得低于应检查户数的30%。2007年已经就发票比对工作进行安排的单位,本次不再布置自查,直接进行检查。对2007年已经进行发票检查的单位,不得进行重复检查。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要及时查处、纠正和总结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就发票专项检查相关情况写出专题汇报材料,于7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将于7月30日前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项评比。
(二)总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装发票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切实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严格依法奖惩。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比对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31号)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打假专项治理进行发票比对的通告》的规定,各单位对纳税人通过发票比对,为税务机关查处制造、贩卖、开具假发票提供重要线索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假发票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各单位对纳税人通过发票比对,为税务机关查处制造、贩卖、开具假发票提供重要线索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假发票的,要严格依照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实行C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已评定为A级的,按规定程序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偷逃税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比对中发现的重大制贩假发票案件线索,应当迅速向市局汇报,并及时移交市局稽查局查处。
3、加强总结整改。打击假发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要通过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的专项检查,形成发票比对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发票管理,促进以票管税。
二、完善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长地税发[2006]5号)出台后,各局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实行首审责任制,实行局长-科、所(税务分局)长-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追究,加强发票的审核、缴销,强化了服务业、娱乐业税收征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文件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用票人领用的发票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使用期限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原则上应剪角作缴销处理,特殊情况,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局核实后再予以确定。
(二)月用票量不足一本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在领购发票时先自行申报发票需要使用的期限(以月数为计算单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批准的使用期限缴销发票。
(三)其他有关规定以长地税发[2006]5号文件为准。
三、加大发票打假力度
针对发票“连环奖”活动暴露出的制、售、贩、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发票打假专项治理,切实加大发票打假力度。
(一)加强发票日常打假。各单位要加强发票日常管理,对发票批印、领购、使用、查处等各个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切实加大发票打假力度,设立专门电话,及时接转、受理12366的发票举报,并按规定兑付举报奖金;要对发票一般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初步调查,涉嫌案情重大、团伙作案以及跨区、县(市)作案的,及时移交市局稽查局查处。
(二)加强发票稽查打假。市局稽查局要强化稽查职能,切实加大对制、售、贩及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对制、售、贩及开具假发票重大案件进行查处,重点查处发票制假、售假窝点,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及时受理发票举报,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兑付举报奖金,对未达立案标准的一般发票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可转交其他各局进行查处;对稽查办案检查出的假发票,除按规定不得作为财务入账的凭证外,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上要从严掌握。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按照省局的要求,凡是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都属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都统一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省局部署,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2008年3月至2008年底,市局将在全市服务(含餐饮)、娱乐、房地产行业推行税控收款机,2009年起将在全市其他行业全面推广应用。市局将按照“税务引导、市场推广、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税控收款机推广方案。各单位务必按照市局的总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采取有效举措,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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