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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地税发[2008]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10 | 生效日期:2008-03-10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决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辖下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使用发票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执行原有的管理模式。现就收费站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种类
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正常情况下,各收费站统一使用机打《河南省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字轨号:豫地税(70061),如遇机器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须报经省辖市公路局备案。
二、计划上报
各收费站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季或半年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用票计划,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三、发票领购
各收费站应持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省辖市公路管理局的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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