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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国税函[2008]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我市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遏制和防范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社会上部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大肆制作贩卖假发票;部分企业利欲熏心,大量使用虚假发票入账,严重侵害税基,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破坏了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市局决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时限和范围
(一)检查时限规定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普通发票(包括代开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的开具和取得情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二)检查范围:在检查时限内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的企业。
(三)重点检查行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四)主要检查票种:青岛市国税局印制管理的《山东省青岛市工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青岛市地税局印制管理的《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能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总局、市局制定的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重点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者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开具发票销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是否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有无取得违法发票虚列成本等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步骤和措施
(一)此次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分4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纳税人自查和分析采集信息阶段(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支持。同时要按照市局的要求认真组织纳税人进行自查。
1.纳税人自查要求
(1)自查范围:凡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的企业均应进行自查。
(2)自查内容:纳税人应自查是否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开具和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具有下列违规行为。若存在以下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A.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B.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
C.未发生经营行为,虚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
D.开具发票品名与实际发生业务名称不符;
E.开具已作废发票;
F.私自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G.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
H.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I.开具客户名称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
J.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K.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L.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M.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N.取得开具单位与收款方不一致的发票;
O.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P.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代开普通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如需代开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批准的合法代开发票机构申请代开。
(3)自报信息。纳税人取得票面价税合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青岛市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信息,或虽然价税合计小于10万元,但纳税人认为有疑点的发票,应提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协查。
(4)填写自查报告表。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报告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2.税务机关分析采集要求
在纳税人自查阶段,市局将重点分析几个行业,排查出疑点企业名单,组织基层实证后,下发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各级稽查部门和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开始开展普通发票发票联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级稽查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本着“查税必查票”的原则,对被稽查纳税人,凡票面价税合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市普通发票(含电脑版普通发票,不含代开发票,下同)发票联信息,均应按照要求录入《普通发票协查系统》。
(2)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在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工作中涉及到票面价税合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本市普通发票发票联信息,均应按照规定录入《普通发票协查系统》,各单位每月录入的发票数量不得少于50笔。
(3)各级稽查及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发票联信息,凡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按照规定录入《普通发票协查系统》。
(4)各级稽查及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取得的本市代开普通发票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中发票查询—发票代开详细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比对。
(5)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提报的大额或疑点发票信息,在《普通发票协查系统》中进行录入。
(6)各单位录入《普通发票协查系统》的发票信息,必须制作填写《普通发票协查信息采集登记簿》,留存备查。
第二阶段为纳税评估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通过第一阶段纳税人自查、采集信息、上下游比对等掌握有关数据的基础上,各单位针对纳税人行业类型特点,开展约谈,进行个案评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进一步自查并在限期内整改。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
通过采集信息、上下游比对、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对掌握疑点的重点检查对象,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对象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要通过协查方式进行检查。协查工作要求如下:
1.各单位对《普通发票协查系统》中显示的本局辖区内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信息,要及时完成协查工作,原则上在收到发票联信息的15日内完成。牵头部门要建立协查工作记录,并及时向发起协查单位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和进度。
2.各单位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额外地普通发票或地税机关印制管理的普通发票,应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协查单》,通过信函形式进行协查。
3.市局征管处将定期对全市普通发票协查比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
结合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回头看”,查看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看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及措施,完善制度办法。专项检查中要注意总结工作方法和经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深入研究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大力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违法违章处罚
1.对纳税人主动自查出的违章行为视情节可从轻处罚,对税务机关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从重进行处罚。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单联填开、虚开、代开、转让、转借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应按照征管法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以上行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其核定销售额。
4.对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按照《征管法》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发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列支的应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涉及税款的,应及时补缴所得税。
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并能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规范票种核定
结合检查工作开展,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应共同做好对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情况进行核实清理。要检查纳税人使用发票与其实际经营项目是否相符;发票核定版位、数量与其经营收入是否相符;特别是对使用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长期零申报纳税人,在严格执行市局票种核定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要结合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逐户进行分析,从严核定,并随市局大额手工版普通发票的停止印制逐步取消对大额手工版普通发票的核定。
(四)打击制售购买假发票行为
各单位在查处发票违法案件时,要积极主动与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及时提供从违法纳税人处获取的制造销售假发票的重要线索,以便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挖出制售假发票的地下窝点及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打击各种利用普通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要充分认识普通发票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检查活动与治理整顿税收秩序相结合,认真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八区税收检查部门、五市征管科负责专项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发票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落实工作。各单位检查工作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要以大局为重,加强配合,相互通报情况;市局征管处负责统筹协调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各单位反馈的问题。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纳入一体化联动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运行。运转情况及检查结果要及时在工作讲评会中讲评。
(二)依法办事,严肃纪律。税务人员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税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执法过程中,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税企座谈、手机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支持的拥护;对于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公开曝光,教育民众,威慑不法;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对普通发票违规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发票的良好氛围。
附件:1.纳税人普通发票自查报告表 (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协查单(略)
3.普通发票协查信息采集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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