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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地税征函[2008]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对清明节休假的安排,4月4日清明节休假,4月5日、6日公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为10天的,顺延到4月15日,申报期为15日的,顺延到4月18日。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纳税人,确保申报纳税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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