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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地税发[2008]7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认真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青岛地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按照老税法进行的最后一次汇缴,受新法税率降低等的影响,纳税人可能会产生向后转移利润以及其它违法违规的问题,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着的巨大的挑战。为了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李悦成局长为组长,李钢副局长为副组长,税收管理二处、征管处、稽查局、法规处、计统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收管理二处,协调处理汇算清缴过程中的问题。各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汇算清缴中的问题。

  二、强化评估检查,切实提高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7]104号)、《企业所得税警戒线管理指导意见》(青地税函[2006]35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要求对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评估、检查。发现纳税人汇缴申报存在异常的,申报期内,要及时通知纳税人纠正问题,重新依法正确计算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重新办理汇缴申报;汇缴申报期后,对于虚假申报的纳税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基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要达到100%,查帐征收企业的纳税评估面要达到100%,查帐征收企业的检查面要不低于30%.根据青岛经济发展水平及行业分布情况,市局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电力、餐饮住宿、社会中介、货代、娱乐等行业作为评估检查的重点行业;长亏不倒户、企业集团、改组改制户、所得税同期减少20%户、重点税源户、税负率明显异常户、经汇缴需办理退税户、关联交易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户、减免税户、弥补亏损户、工资加计扣除户等作为评估检查的重点纳税人。对外地企业在青岛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按原政策规定又在青岛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逐户进行检查。
  各基层局要按照各自所辖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确定重点评估检查的行业和纳税人,做到有的放矢,提高质效,事半功倍。
  对于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进行评估,及时纠正企业汇缴申报中的问题,纳税检查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9月底前结束,对涉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要优先安排进行检查。

  三、分工协作,齐心协力,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是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面盘点,点多面广,工作链条较长,涉及业务部门多。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市局税收管理二处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向上请示、向下解释、指导和贯彻落实;征管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的指导考核;稽查局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法规部门主要负责解决涉及的税务处罚滞纳金等相关法律问题;计统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入库退库的指导;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申报软件的应用指导;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受理申报、政策咨询的指导。
  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做好2007年度全市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明确内部各部门工作职责,合理调配人员,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07]104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秉承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强化评估检查,全面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任务,开创青岛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汇算清缴及汇缴检查报告报表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进行总结,按照市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7号)的要求和本通知工作安排,在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汇缴总结和有关汇缴报表。汇缴检查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将检查情况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一并于10月底前报市局。

  附件: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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