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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国税征[2008]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标识推广应用作如下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工作原则上于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具体安排
(一)确定交付地址及安装时间。请各单位即日起自行同中标人(承建商)加强联系与沟通,确认办税服务厅安装地址,提供详细交付地址,并商定具体安装时间。
(二)提供办税服务厅设施情况。各单位应向中标人(承建商)提供有关办税服务厅的环境、设施(含墙体材料、承重力等因素)、所在地气候状况等情况,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办税服务厅标识安装施工结构图(参考)及说明》,结合办税服务厅的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制作和安装,确保标识安装美观、牢固。
(三)验收工作。标识验收责任由各单位承担,对标识安装及规格数量较多的单位,原则上可聘请专业监理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安装前的初步验收和安装后的二次验收。
(1)初步验收。请各单位在中标人(承建商)将标识运抵办税服务厅现场后,务必在标识安装前,审验其提供标识的合格证和质检报告等,核对其提供交付标识的数量及规格等,一旦发现质量、规格等不符,一律予以拒收,并及时与市局联系。
(2)二次验收。中标人(承建商)将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采用具体安装方式,标识安装完成后,各单位须对其安装位置、牢固程度、美观性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应在验收单上加盖公章。
(四)中标人(承建商)联系方式。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电话:010-67662233;传真:010-65970999;联系人:樊道金;手机:15001185725.
(五)其他事项。2008年5月31日后,各单位因办税服务厅改建、搬迁、新增等原因,需要安装标识的,应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统一与中标人(承建商)联系提出制作、安装需求。
二、工作要求
(一)确定领导,明确职责。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安装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应明确分管领导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由稽管科牵头负责,办公室具体落实标识安装事宜,以确保标识安装工作圆满完成。
(二)坚持原则,统一规范。各单位在标识安装时,应严格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得擅自要求中标人(承建商)变更标识元素、安装位置等。确保安装规范统一。
(三)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各单位安装标识应尽量避开纳税申报期,以免给纳税人造成影响和不便。安装完成后,必须对标识安全状况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中标人(承建商)取得联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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