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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2008)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8]164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16394元(含116394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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