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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沈地税发[2008]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沈阳市房产局测算了全市2008年上半年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成交均价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于2008年4月15日在“沈阳房产网”上予以公布。全市仍按行政区域划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区域为市内五区;二级区域为浑南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级区域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其他县、市自行测算确定)。各级别区域普通住房成交均价乘以1.44得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级别区域住房价格低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含价格标准本数)为普通住宅,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为非普通住宅。
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一级:6700元/平方米
二级:5950元/平方米
三级:5370元/平方米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税部门于200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义务发生于2008年4月15日沈阳房产网发布新价格标准之后的住房交易行为,按照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并执行相应的税收征收政策。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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