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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所[2008]1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1 | 生效日期:2008-04-21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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