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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地税发[2008]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4-03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各基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一些基层局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32条关干“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的规定,现对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以经营活动业务的流转税的性质为开具依据,属于增值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国税局负责开具;属于营业税业务的,《外管证》由地税局负责开具。如果国税、地税局对开具《外管证》出现理解上差异的,由两局处协商确定。

  二、税务登记注销顺序和证件的收缴

  (一)税务登记注销顺序
  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国税、地税局按以下顺序办理注销手续。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的顺序。除上述列举之外,国税、地税局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谁管征,谁后注销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即: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地税局先注销、国税局后注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收缴
  国税、地税局办理注销清算时,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先注销的税务局负责收缴。收缴后,先注销的税务局开具《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见附件)给纳税人。纳税人将此单递交给后注销的税务局,后注销的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此单作为征管资料存入纳税人的清算档案。单独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各自收缴。原《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中第五条关于注销税务登记的条款停止执行。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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