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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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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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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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7-22 |
生效日期:2009-07-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期于今年上半年期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国知发管字[2007]72号)示范创建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开展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单位”)总结验收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一)委托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示范创建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示范创建单位召开示范创建工作总结会,我局视情况派员参加。
(二)集中召开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工作验收会(验收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成立示范创建单位总结验收专家委员会及验收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设若干个专家组。示范创建单位成立以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答辩组参加验收会,向专家组现场汇报,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可派员参加答辩组。
(四)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对各示范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五)初步验收完成后,适当抽取示范创建单位开展实地考察,对不属于抽样范围,但有特别情况需要进行实地了解的,也纳入实地考察范围。实地考察采取组织工作组考察的形式。
(六)我局根据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工作验收规程和标准、专家组初步验收意见以及有关实地考察情况等,决定示范创建单位是否达标。
二、验收工作组织
(一)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要重视此次总结验收工作,切实按照《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以及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示范创建单位做好总结验收工作,指导示范创建单位认真准备总结验收材料,并监督各单位上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
(二)各示范创建单位要切实做好各环节、各步骤的总结验收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示范创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上水平。
(三)要按时提交总结验收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要保证总结验收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单位验收成绩。
三、总结验收材料及上报要求
(一)总结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验收报告和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验收数据信息报表等部分内容。总结报告要按照《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内容撰写;验收报告和验收数据信息报表要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总结验收材料应汇编成册。
(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本地区示范创建单位总结验收材料,于2009年8月15日前统一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一式5份。同时,将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前10项内容及验收数据信息报表以电子件方式报送,并标注“××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工作总结验收材料”。
四、验收结果
验收达标的单位将被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
特此通知。
附件:
1.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2.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企业)验收报告范式
3.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企业)验收数据信息报表
4.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事业单位)验收报告范式
5.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事业单位)验收数据信息报表
6.第一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示范创建工作主要验收程序
联 系 人:专利管理司企业处 孙 朗 徐俊峰 彭茂祥
电 话:010-62083685 62086568
传 真:010-6202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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