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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2009-0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向其收取足额税款担保。有关征收担保的具体方式,现明确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收取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放行。
 
  二、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特此公告。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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