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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地税发[2008]5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对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科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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