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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地税发[2008]8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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