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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入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地税函[2008]4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01 生效日期:2008-04-0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规范税收罚款收入的收缴和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和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收罚款的收缴问题
  (一)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的现金税收罚款,应当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上述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省局向省级财政厅统一领取使用。
  (二)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二、关于税收罚没收入的入库问题
  (一)凡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而少缴、欠缴税款的,各地税务部门在责令其补缴、欠缴的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均按纳税人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所列各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二)其他罚没收入,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办理缴库。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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