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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纳税申报期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国税函[2008]16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明确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月份纳税申报期明确如下:
一、4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4月14日;5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5月13日;6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6月13日;10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10月15日。
二、其他未明确月份,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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