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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继续享受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政策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08]1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承继海南广电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税收政策的请示》(海南有线[2008]18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政府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书》、《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关于授权海南分公司管理运营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络资产的决定》(中国有线投字[2008]25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南有线公司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接。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你公司可继续执行到规定的期限为止;我局原下发的《关于海南广电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电视基本收视费涉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33号)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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