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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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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深地税发[2008]207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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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5-20 |
生效日期:2008-05-20 |
各区局:
我市车船税从2007年9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由于纳税人和保险机构等原因,个别纳税人出现重复缴税的现象。根据车船税征收方式改变和我局征管信息系统实际,现对办理车船税退税涉及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主体
车船税退税以纳税人为申请主体(保险公司及市公路局结报误缴的退税以保险公司或市公路局为申请主体)。
二、资料审核
受理退税申请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车船税退税申请表》、《车船税退税申请表(附表)》(可在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下载或在区地方税务局领取);
(3)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退税车船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已在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单位纳税人,如完税凭证上有车辆的完整信息,则不用提供此表);
(6)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强险”保单“交投保人联”原件及复印件或保险机构出具原保单“业务留存联”或“交投保人联”的复印件,并加注“与原件相符,正本在保险公司保存”的印章和加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
(8)车船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报废、灭失车船、被盗抢车船)、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被盗抢车船);
(9)车船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车船管理人);
(10)车船所有人委托车船管理人办理车船税退税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车船管理人);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适用于单位纳税人)。
三、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车船税的退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负责办理。个人车辆(不包括入境的香港机动车)的车船税退税实行同城通办,即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可以为所有多缴车船税的个人车辆(不包括入境的香港机动车)纳税人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录入的纳税编码为本区局门面征收车船税的临时编码。入境的香港机动车多缴的、市公路局误缴的车船税退税统一由罗湖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2007年1月1日以前缴纳的车船使用税退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负责办理。个人车辆(不包括入境的香港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退税统一由福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入境的香港机动车多缴的、公路局结报误缴的车船使用税退税,分别由福田、罗湖和盐田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
四、退税程序
车船税退税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01号)规定执行,其电子流程按照我局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的退税模块的操作要求办理。个人车船办理退税时,如需要管理科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各区局自行确定具体的管理科负责办理,不能因为机构设置中无相应的主管科室而不予办理。
五、车船缴税情况查询
我局新系统已实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可查询全市车船(不包括入境的香港机动车船)的车船税完税情况,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在办理车船税退税时可通过新系统进行核实。
全市车船(不包括入境的香港机动车船)在2007年以前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情况,可按《2007年以前在AS400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查找操作指引》(见附件)在AS400中查询。
六、车船税完税凭证的换取
我局新系统已实现车船税完税凭证换取工作的同城通办,即我局下属的任何一个征收点,都可以为所有在保险公司缴纳且保险公司已经结报车船税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换取服务。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各区局相关科(所)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拒绝办理。
附件:2007年以前在AS400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查找操作指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