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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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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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京国税直通[2008]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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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5-12 |
生效日期:2008-05-12 |
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6号)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纳税人在2008年第二季度预缴申报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向我分局报送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表》(可在我分局外网下载,需报送一式两份)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分局核实后将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进行认定。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我分局将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五、企业在以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经我分局认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在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审核过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情况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