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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发[2008]1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2008-05-20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消费税申报表从2008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启用。纳税人可直接登陆广州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办税指南-下载专区-业务表格-流转税类"下载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表格使用。

  二、消费税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通知》规定的各类附报资料。附报资料中的《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为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的申报缴税依据,扣缴义务人凭该表办理缴纳代收税款。

  三、各征管单位应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在办税大厅张贴《通知》对外公告,并逐户通知经管的消费税纳税人关于启用新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宜,做好相关业务辅导工作,确保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衔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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