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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8]5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2008-05-28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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