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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33号公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33号公告
发文机关:
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
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
附件
。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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