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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发[2008]7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2008-05-0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基层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和稽查局,并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巡查工作用表
  2.税收管理巡查责任追究工作底稿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巡查工作重大责任追究情况汇总表
  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省“税收管理提高年”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税收管理提高年确定的工作目标得以实现,根据省局领导的指示精神,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提高年实施意见》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税收管理巡查工作。为保证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巡查工作的原则和基本目标
  巡查工作紧紧围绕“管理提高年”这一主题,根据“强素质、讲和谐、抓管理、求发展”的总要求,按照严格执法、规范行为,定性准确、客观公正,落实责任、严格追究,快捷高效、简便易行的工作原则稳步开展,从而实现理顺工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增强责任意识、促进工作落实的目标,督促各级国税机关抓深化、抓细化、抓优化,切实将税收管理工作抓深、抓细、抓好。

  二、巡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税收管理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汪康局长任组长,胡秋生、韩月朝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国际税务管理处、稽查局、信息中心、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管理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的巡查工作,听取巡查组的工作汇报,指导巡查组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征管处,主要负责巡查工作日常事务。包括协调巡查组的工作,收集、整理各巡查组的工作汇报和总结,编写巡查工作简报,向领导小组汇报巡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市也要比照省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机构,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巡查组的工作。
  (二)巡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省局成立11个税收管理巡查组,分赴11个市局进行巡查。巡查组成员原则上由原督导组成员组成。巡查组组长由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各巡查组人员根据被巡查单位县市区局数量的多少配备。根据各市局县市区局的数量全省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具体划分为:大类包括石家庄、保定两个市局;中类包括唐山、邯郸、邢台、沧州、张家口五个市局;小类包括秦皇岛、廊坊、承德、衡水四个市局。省局巡查组成员按照大类7人、中类5人、小类4人配备。各市局要根据巡查工作量的大小,从相关业务科(处)室抽调3—5名业务骨干人员,与省局人员共同组成巡查组。各市人员主要从市局流转税、所得税、法规、征管、退税、稽查等业务部门抽调。
  巡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在省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巡查任务和工作内容,对基层税收管理业务实施巡查督导,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据问题存在的原因,责成被巡查单位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定期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的对象、重点和依据
  巡查组要深入各市的每一个县区局进行巡查,巡查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县区局及其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巡查的税务分局(所)原则上选择1—2个,由巡查组随机抽取。对退税业务、国际税收业务的巡查可在市局进行,需要进行延伸巡查的可延伸到县区局、税务分局(所)。对于县区局较多的市,巡查组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分组巡查的方式进行。每个县(市区)局巡查工作原则上不得少于2-3天。
  巡查工作的重点是:总局省局重大工作部署、重大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2007年省局税收管理业务督导中发现的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重大税收管理问题、省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的运行情况和效果以及重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
  巡查工作的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管理提高年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总局省局重大工作部署、新修订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业务督导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通知》和税收管理业务督导工作手册。

  四、巡查工作的步骤
  2008年管理巡查工作分6月份和11月份两次进行。第一次巡查工作分为3个阶段进行,第二次巡查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一)准备阶段(5月底前)
  其主要任务:
  1、成立巡查组,明确巡查组人员及职责分工。
  2、召开全省巡查工作动员视频会议,对巡查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组织巡查组人员统一进行培训,熟悉相关业务,明确巡查任务和要求,掌握工作方法。
  4、巡查组和各市局根据省局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阶段(6月1日—7月10日)
  其主要任务:
  1、巡查组按照规定时间分赴各地市,并做好巡查工作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按照省局巡查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完成巡查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7月10日—7月底)
  其主要任务:
  1、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县区局巡查中发现在税收管理、政策执行、税务稽查等方面存在重大执法过错,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在巡查工作结束前,落实责任追究,确保追究到位;对各市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存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各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追究或通报批评。
  2、巡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召开由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县区局局长、主管副局长以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办税服务厅主任、税务分局长、稽查局长等参加的巡查工作总结大会,对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通报,并进行业务辅导。
  3、各巡查组要将巡查工作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和责任追究结果一并上报省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以上三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五、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2008年巡查工作期间:第一次巡查为2008年1月至5月底,对所得税巡查工作依据汇算清缴情况可以向2007年度追溯;对于2007年业务督导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巡查,巡查期间自2007年11月开始。
  主要内容:
  政策法规类:
  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公布情况;
  2、责任追究。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8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协调联动机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7]92号)文件规定,对重大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是领导责任追究到位情况;
  流转税管理类: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严格审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重点审查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
  (1)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严把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关。特别是按照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认定政策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应重点审查;
  (2)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53号)精神,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申请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2、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3号)的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是否按规定设立代开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
  (2)是否按规定审核、留存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和其提供的资料;
  (3)是否按规定做到留存《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
  3、代开普通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438号)的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1)是否按规定设立代开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
  (2)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及购销证明资料复印件;
  (3)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为了不向税务机关提供购销证明,持多个身份证一次代开多张发票现象;
  (4)对于代开免税货物金额较大的,是否经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误后,予以代开;
  4、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
  (1)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153号)精神,对新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2)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遵照冀国税函[2008]153号文件,对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大中型商贸企业专用发票增额增量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人是否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
  (3)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加强了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发现企业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时所报情况不符的,是否下调了专用发票限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发现有虚开专用发票嫌疑的,是否及时移交了稽查部门;
  (4)查看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否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5)查看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到期后是否按规定转正、延期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5、废旧物资行业管理
  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38号)精神,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查看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否都认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查看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严格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
  (3)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
  所得税管理类:
  主要内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申报审批情况。重点巡查各项审批事项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依据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有无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要求,有无集体研究审批记录。
  1、查看各税前扣除项目及减免税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7号)规定;
  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是否符合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减免税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18号)规定,2006年1月9日后成立的企业,是否符合财税[2006]1号及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
  管理费审批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审批事项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
  2、查看各项审批事项资料是否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送齐全;查看财产损失及呆账损失审批事项有无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越权审批,其中:2000万元(含)以上财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呆账损失、100万元(含)以上减免税、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项目、省内跨市总分机构管理费等审批事项是否经省局审批;查看各审批事项是否逾期审批,审批项目是否登记台账,对审批事项是否采取后续管理措施等。
  税务稽查类:
  1、稽查文书的审理、文书送达及查补税款入库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1)查看稽查案件的审理登记时间,审查“稽查审理管理岗”接到“稽查实施管理岗”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是否在十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检查人员补充检查的时间; 组织听证的时间;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重大案件报经上级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2)查看案件执行接收时间,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审查是否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查看《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下达限期缴纳时限,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执行入库结果和执行日期,审查查补收入是否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日期入库,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罚款的,是否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达到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是否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查看已审理稽查案件查补收入金额,审查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是否填制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交了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3、税务稽查案件定性和法律、法规适用情况,是否存在应加收滞纳金而不加收,行政处罚不到位,定性为偷税案件的未按规定进行处罚,定性为少缴税款的案件未注明法律依据现象
  通过稽查案卷中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看查实得税务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稽查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已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是否按照《征管法》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4、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查看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系统录入情况、组卷的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和内容、在查税务稽查案件已下达的执法文书,审查下达的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总局《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要求,已下达的税务稽查执法文书是否同时录入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的稽查模块。
  税收征收管理类:
  1、协调联动机制的运行情况。查看县区局是否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责任追究协调联动工作制度》,确保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1)查看联动办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提请召开协调联动联席会议;
  (2)查看联动办留存的各业务部门报送的纸质税收分析,以及局域网信息发布情况;
  (3)根据省局、市局发布的异常信息,查看基层税务分局(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评估,有无应评估未评估的问题;
  (4)抽查部分增值税、所得税或综合评估案卷,查看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应移交稽查未移交,“以评代查、以补代罚”现象,移交稽查处理的,是否经纳税评估评审小组审批;
  (5)查看纳税评估案件移交稽查处理后,稽查部门是否及时反馈稽查结果及管理建议;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税收管理工作职责的,或经纳税评估复查发现评估人员未按工作要求进行纳税评估的,是否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情况
  (1)查看是否按照规定按月限量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2)查看发票月供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是否按规定逐级进行审批,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3)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后续评估管理情况。
  3、总局“两个减负”的落实情况
  (1)查看办税服务厅要求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涉税资料,是否符合“两个减负”工作要求;
  (2)查看办税服务厅文书传递簿(卡),各项业务文书流转是否符合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
  4、办税服务厅服务制度落实
  (1)是否实行政策咨询辅导、“一站式”服务、服务承诺、绿色通道、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首问责任制、主任值班制等服务制度;
  (2)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是否规范统一;
  (3)办税公开落实情况;
  (4)办税服务厅标牌设置等规范化建设情况等。
  进出口税收管理类:
  主要是征退税的工作衔接。
  查看市局退税部门和县(市、区)局国家税务局是否严格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工作制度》的规定。
  1、市局退税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总局设置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指标,及时监控、发现本地区出口货物的异常情况,并按照工作程序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1)市局退税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业务情况的、发现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税额错误,需要调整留抵税额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等问题的,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向稽查部门移交并向征管、税政、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反馈。
  (2)市局退税部门按月向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出具《出口企业出口征税通知单》,税源管理部门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退税部门反馈税款征收情况。
  2、税政、稽查、税源管理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进口货物完税证使用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生产企业涉嫌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出口企业等违法行为、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出现疑点的,在出口企业发生变更、停产、注销、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产经营和纳税出现的问题、为出口企业提供货源企业发生的问题、经纳税评估发现的异常情况等涉及到出口企业的,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向退税部门反馈。
  国际税收管理类:
  1、反避税工作开展情况。查看市局主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反避税信息库以及按照省局对反避税立案、结案的要求开展反避税工作情况;
  2、对非居民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的控管情况。查看市局主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是否对外国企业在本地区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情况和“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及税收控管情况以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纳税服务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对本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

  六、巡查工作的责任追究
  1、在巡查工作中,对2007年税收业务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带有普遍问题没有进行整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所在市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税收管理、执法中出现严重失误,以及发生其他违法税收法律、管理规定行为,导致发生群发性或区域性问题的,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对所在区县领导建议采取组织措施,并追究市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2、在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上述以外的重大税收执法过错,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追究相关责任人、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3、对在第一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11份进行的第二次巡查中还没有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被巡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要加重追究,并追究有关市局相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4、在第二次交叉巡查中,发现巡查组在第一次巡查中,巡查工作不认真,违反纪律、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在巡查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出色的,省局予以表彰奖励。

  七、巡查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局开展巡查工作,是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水平,促进实现管理提高年任务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省局开展巡查工作的初衷和任务目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巡查组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密切关注本地巡查工作的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络;各级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巡查组要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和问题向被巡查单位领导通报,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被巡查单位问题的解决;要探索建立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长效监督机制,将巡查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以巡查促自查,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出现“反弹”现象。
  (四)不走过场,确保实效。巡查组人员要根据职责分工,本着求真务实,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巡查工作,切忌敷衍了事,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积极的态度接受巡查,主动暴露税收管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巡查组的帮助下共同研究解决方法,纠正不足,改进工作,努力在提高基层税收管理水平、管理能力上下功夫,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遵守规定,廉洁自律。巡查组代表省局开展巡查工作,要牢记省局党组的期望和重托,努力工作,严格自律。禁止游山玩水、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禁止入住高档宾馆、酒店;禁止进入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禁止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禁止接受被督导单位的礼品馈赠。各级国税机关要为巡查组创造有利于开展工作和遵守纪律的环境,维护巡查组的良好形象,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巡查任务。
  (六)严格追究,促进落实。巡查组肩负省局党组的重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使命。对巡查中发现的应整改未整改的问题,税收执法、税收管理中出现的严重失误,税收政策不落实、有禁不行、有令不止等行为,税收管理混乱、管理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责成市局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决不姑息,并将追究结果报巡查组;巡查组成员如违反工作纪律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究,确保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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