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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国税流[2008]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方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本市统一填"31",第3、4位本市统一填各区、县行政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

  在试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过程中,购货方税务机关与销货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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