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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8]222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29 生效日期:2008-05-29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转发给你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但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消费者举报或根据管理要求直接进行检查和查处。请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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