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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地税发[2008]229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2008-05-3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率。

  附:应税所得率表

  二、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通知》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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