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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函[2008]1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14 | 生效日期:2009-01-01 |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格认定的函》(安保豫发[2008]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8号)的规定,经审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在我省进行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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