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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县(市)直发财政票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费[200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7-28 生效日期:2009-07-28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财预[2009]78号),并结合我省票据管理的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于2010年1月份启动省对县(市)直发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直发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财政局应于2009年11月中旬结清与市(地)票据监管中心票据往来欠款,各市(地)票据监管中心应于2009年11月末结清与省票据监管中心票据往来欠款,到期尚未结清的,省财政厅将暂缓对其发放票据。
 
  二、各县(市)每次向省财政厅购领票据时应提前将所购票据款汇入省财政厅账户。收款单位:黑龙江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开户行:工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账号:35000401090089867-69。款到后,省财政厅发放票据。
 
  三、各县(市)应在每年的5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半年票据购领计划,每年的10月1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上半年票据购领计划。
 
  四、各县(市)在报送计划时,应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报送省财政厅。联系人:王宇丹;联系电话:0451-53664041,财政系统内部邮箱:pgzxwyd@hl.mof。
 
  五、票据发放时,各县(市)自愿选择票据领取方式,如需邮运,请在报送计划中详细注明邮送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运输费用自付。
 
  六、各市县应根据直发票据工作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库存票据种类和数量。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9年7月2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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