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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布《购领发票企业须知(重新修订)》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6-24 生效日期:2008-06-24
 

附:购领发票企业须知(重新修订)
 
  一、购票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
  上午: 8:30----12:00 下午:13:30----16:00
 
  二、购票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其它事项,无法提供副本时,需提供我局的受理税务登记或涉税文书单)
  2、我局批准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3、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购票人身份证原件(非本市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在京居住证明),必须与发票领购簿上身份证复印件相同,对因特殊情况,发票领购簿上的购票人不能亲自购票而需他人代理购票的,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发票领购簿上的购票人身份证原件,并由企业开具有法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注:只许一次,第二次应办理变更购票人手续)。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财务章不行)经我局主管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
  5、如果购票人忘记原密码,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提出原密码作废,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批准购票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发票审核所更改设定。
  6、凡购领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必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的,必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7、凡购领增值税专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需提供防伪税控IC卡以及购票当日止的本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金税卡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注:是本企业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出的专用及普通发票结存情况统计表,以及上次所购专用及普通发票后,在本期使用填开发票的明细表。),同时提供本期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一份记帐联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售卖。
  8、因辅导期而“验旧售新”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提供上述1-7提到的资料外,还需将上次所购专用发票原件带齐。如是当月再次购买“验旧售新”专用发票,还需提交当月上次所购专用发票开具后的《完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一并提交。
 
  三、购票要求:
  1、每月初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先到申报窗口办理抄报税手续,申报窗口税务人员在发票领购簿签字后方能购买。
  2、企业购领发票时应填写《购领发票清单》,清单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3、经发票售卖窗口初审合格后,方可办理购票手续。
  4、企业接到 “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第二、三联后在“交款单位(人)”处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在“收款”窗口交款后,到“实物发放”窗口交回“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第二、三联和发票号牌,领取发票。
  6、企业领取发票后,应将“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内容与发票实物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
  7、一次购领发票10本以上或购买防伪税控发票500份以上的企业,应提前一周打电话预约购票,并按我局指定时间购领发票。(注:购买免税农产品、商品销售发票、资金往来、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及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可提前一周定票)
  8、企业更换新的《发票领购簿》时,应将旧《发票领购簿》上已批准领购的发票内容如实抄写在新的《发票领购簿》上,重新办理发票审批手续。
 
  发票售卖窗口电话:83539774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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