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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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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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东国税发[2008]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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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6-02 |
生效日期:2008-04-01 |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及时掌握《规程》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规程》中免税证明的申请、审核重点、管理环节都发生了变化,各分局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转变思路和工作方法,准确掌握《规程》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加强来料加工免税管理。
二、精心组织,做好来料加工免税管理过渡阶段的工作安排。由于来料加工免税管理办法的调整涉及全市近七千户来料加工企业和正在执行的上万个来料加工合同,影响面广,各分局要精心组织,做好对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宣传辅导,确保《规程》顺利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文从所属期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东莞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有关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办理事项的操作指南,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享受免税的范围
第一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其加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条 出口企业将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委托其他国内企业或工厂(以下简称"加工企业")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对加工企业向出口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章 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 出口企业主管国税分局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加工企业主管国税分局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负责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的免税受理和检查。征、退税部门应加强衔接,共同做好来料加工贸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规程,并对全市来料加工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
第五条 出口企业每个新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发生进口料件后,凭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数据后打印);
(二)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出口企业自行加工则不需提供);
(五)含《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第六条 出口企业将每个来料加工合同的相关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连同纸质申请资料报退税部门,每个合同出具一份《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第七条 申报系统上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开具操作流程:
(一)数据录入:进入申报系统的"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来料加工贸易管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模块,点击"增加"功能键录入有关数据。"所属期"为申请的当月,"进口报关单号"只录一份进口报关单号码,该进口报关单对应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栏目根据来料加工合同上签定的总数录入,即每个合同以一份进口报关单录入一份免税证明申请表。录入并核对完毕后,点击"保存"功能键保存数据,点击"设置标志"功能键将要申报的数据设置申报标志。
(二)打印单证申报表:进入申报系统的"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单证申报数据",录入打印所属期,选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后点击打印,经办人、企业负责人在打印的纸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三)生成正式申报软盘:进入申报系统的"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点击"是",选择"本地申报",按"确认"。
第四章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
第八条 退税部门按规定受理出口企业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经核对企业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且《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与来料加工合同及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金额等数据一致后,将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
第九条 经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退税部门完成审核系统内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审核、开具操作,并打印一份《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经办人、主管分局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分局公章后退回出口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统一由退税部门留存归档,其它申请资料退回出口企业。
第十条 出口企业在收到退税部门开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应及时转交加工企业,由加工企业留存原件,出口企业留存复印件。加工企业应将每个合同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等资料的复印件,连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来料加工手册编号留存一套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审核系统上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开具操作流程:
(一)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数据读入:通过"开具单证-单证申报-单证数据读入"模块,将企业的电子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并提交审核环节。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审核:通过"开具单证-单证审核-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审核"审核企业的数据,弹出疑点提示后进行挑过确认,并提交开具环节。
(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通过"开具单证-单证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审核企业的数据,弹出疑点提示后进行挑过确认,并按"单证打印"打印一份,再按"开具确认"完成一份证明的开具。
第五章 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加工企业发生来料加工业务后,对加工费收入按规定开具《东莞市加工装配收入发票》(以下简称"工缴费发票"),对于取得《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免税加工费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的免税劳务销售额栏反映,于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分局作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征税部门应切实做好对加工企业免税申报情况的审核、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可通过审核系统查询、核对《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情况;通过《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来料加工合同及登记手册、东莞市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表等资料核对其申报免税加工费收入是否真实、准确;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筛选纳税申报异常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加工企业的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取得的出口收入和加工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如未能按规定提供《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已作免税申报的应于发现的当期补缴税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从所属期2008年4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完成进出口业务但未办理合同免税核销手续的,按原办法完成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2008年4月1日后仍在执行的合同,按照本规程对整个合同补办免税证明。此日期后新签的合同按本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管理,原有的"合同管理系统"从所属期2008年4月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