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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8]6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5-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要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的重要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标识推广应用工作圆满完成。
二、推广应用办税服务厅标识,要严格按照省局统一制作的标识模板。机构改革后,每个分局对应一个办税服务厅,由市局统一制作办税服务厅标识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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