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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莱政办发[2008]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2008-06-1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确保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鲁办发〔2003〕23号和莱办发〔2004〕14号文件规定,确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址(鲁会【1999】49号)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二、代收范围
  已建立工会组织并在我市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财政代扣的除外),以及开业设立已满一年、应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筹备金。
  其他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仍按原渠道拨缴、上解。
 
  三、代收办法
  (一)计提标准和代收比例
  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为方便缴费单位计算缴纳,当年应缴纳的数额(任务)原则上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缴费单位按上述标准计提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全额代收。缴费单位名单及各单位应缴费数额由市、区总工会每年向地税机关提供。
  (二)工资总额的确定
  1、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调查有关制度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对于企业规模小,帐务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由工会和地税部门按省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核定工资总额。
  3、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得按“计税工资总额”计算。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或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务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长期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等。
  (三)代收方式
  1、代收时间:地税部门按月代收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每月为一个征收期。缴费单位应将市、区总工会核定的本单位当年应缴费数额分解到月,在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申报缴纳。
  2、征收程序:每年3月底前,市总工会确定市直各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各区总工会确定本区域内各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并向各单位下达《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全市应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名称、应缴数额由市总工会汇总后以电子资料的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
  在征收期内,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持当地工会组织下达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通过网上申报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地税部门在受理工会经费申报时,应将缴费单位持有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款通知书》与工会组织传递的电子资料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开具统一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缴纳地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范围与税收征管范围相一致,即各企、事业单位到缴纳税金的地税机关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或网上缴纳。
  (四)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直接存入市或区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专用帐户”。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市总工会财务部与地税部门有关科室相互提供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情况和实际到帐情况明细表,进行核对。
  代收的工会经费,上级工会按规定比例回拨给单位工会,并通过银行存入各单位工会经费专用帐户。代收的筹备金,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之后,上级工会按规定比例返还给单位工会。
  市、区工会对地税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实收总额计算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五)票据管理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使用《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收据和相关账表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给地税部门。工会、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发放、领用、核销管理。
 
  四、处罚规定
  各单位应在申报缴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半年未申报缴纳或故意少申报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从次月1日起,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于有能力缴纳而未能及时缴纳工会经费的,由工会进行催缴,经催缴无效,工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部门职责
  市、区总工会统一管理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对象的确认、收缴标准的界定、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文书发放、滞纳金的加收、违规处理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对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中央、省、市、区属各类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拨缴或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及滞纳金的代收、收入统计、资金划注信息反馈等工作。
  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区总工会和地税部门负责解释。各区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事宜,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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