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发[2008]10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21 生效日期:2008-04-21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过户业务完税证明的换证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可在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填写新车主的姓名、过户日期,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进行确认处理。对既过户又转出的车辆,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按上述过户业务处理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必须在换发新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出档案副本资料留存问题

  (一)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档案迁出业务时,对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范围的,按现行规定复印档案副本留存60天。对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征税的,转出时可不复印留存档案副本资料。
  2.转出单位的车辆属于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征税(费)的,转出时需复印《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或《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留存。
  3.车辆档案属于从外地转入的,转出时需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留存。

  (二)车主在车辆转籍过程中丢失、损毁档案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管理部门在档案留存期内,可向车主提供相关留存档案资料复印件,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对转往地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可提供下列资料:
  1.打印丢失、损毁档案在征管系统的档案查询页面,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2.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车辆购置费缴费收据》或有关已征税证明,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车辆购置税征收专用章。留存征税凭据为已征税证明的,转出地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还需出具车辆完税情况的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征税档案属地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理顺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市局决定将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上线前由两区两市征税并由广州市车购办集中管理的档案,移交给两区两市征管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从2008年4月28日起,由两区两市车辆购税置征收单位负责办理移入档案车辆的建档、过户、遗失补办、转出、转入等车辆购置税业务。

  为做好本次档案移交工作,市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档案移交工作方案》(见附件二),请各征管单位按照方案的工作安排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执行和档案移交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证 明

  证 明

  XXX国税局(车购办):

  兹有我局(办)转往贵局(办)的车辆购置税档案,车主XXX,车型XXX,发动机号码XXX,车架号码XXX,《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码XXX,纳税金额XXX,该档案由XXX国税局(车购办)转入,请查收。

  XXX国税局(车购办)
  年 月 日

  附件:2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移交工作方案

  移交档案范围

  本次由市车购办移交两区两市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的车购税征税(费)档案为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上线前(2007年4月16日前)、两区两市征税并由广州市车购办集中管理的档案。

  档案移交时间

  为降低档案移交对日常征收工作影响,本次实物档案移交时间定于2008年4月26日下午2点在市车购办进行。

  对外宣传

  本次业务调整涉及办税地点改变以及短期涉税业务停办,为减少对纳税人影响,各车购税征管单位应做好事前公告宣传工作。

  1、市局统一在市级以上报纸以及国税网站刊登通告(见附件)。

  2、各征管单位应选择当地的有限电视、报纸、办税服务点张贴公告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

  上述对外公告工作应在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

  档案移交具体工作事项

  (一)前期准备工作

  1、2008年4月24至25日期间,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停止受理车辆的建档、过户、遗失补办、转出、转入等车辆购置税业务二次业务。市车购办必须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将已受理的二次业务处理完毕。

  2、2008年4月25日下午,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停止车辆购置税所有业务。

  3、2008年4月26日上午,市车购办应完成移出档案的清点、整理、装箱和编号工作,并编制移交档案明细档案电子清单以及档案资料移交纸质清单(按号码段、箱数大类编制,以便移交时使用)。

  4、2008年4月25日前,两区两市车购税征收单位应做好资料接收准备工作,确定移入档案存放地点,确保库房符合保管工作要求。

  5、市车购办负责统一联系车辆在档案移交当日运送移交档案资料。

  (二)档案移交

  1、实物档案移交于2008年4月26日下午2点进行。考虑本次移交档案数量多,时间紧,档案移交采取先接受后清点方式,即交接双方先按纸箱为单位清点和交接档案资料,待接收档案资料后再逐份清点资料。各单位必须在2007年4月27日完成接收档案的上架工作。
各单位在事后清点时,如发现档案存在缺失的,请直接与市车购办联系解决。市车购办联系人:袁建华,电话86329616;魏新荣,电话86329680。

  2、征管系统的电子档案数据的迁移工作报请省局信息中心在2008年4月25日下午进行,最迟到2008年4月27日完成。
在数据迁移期间,市局将协同市车购办加强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及时了解数据迁移的进展情况,协助省局做好数据迁移工作。

  (三)系统测试

  为确保2008年4月28日起移交档案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开展,在省局完成系统数据迁移后,各征收单位必须应在2008年4月27日前完成系统进行测试。
测试方法可选择部分接收档案通过征管系统的档案查询功能查询电子档案资料,如查询成功,则可确认数据迁移成功,如查询失败,则表明数据迁移存在问题。各单位完成测试后请将测试结果及时向市局反馈。

  具体测试时间要视省局数据迁移完结时间市局将另行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