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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禁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企业商业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办函[2008]16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8-04-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据有关媒体报道,最近,个别地方税务部门以税务机关名义参与某企业开业典礼活动,悬挂祝贺条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和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接受纳税人邀请参加各种庆典活动,不准参加社会上各类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的署名祝贺,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如公益性宣传活动)需经得上一级税务机关同意,地方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损害税务机关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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