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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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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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信政[2008]60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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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6-11 |
生效日期:2008-06-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综合征管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我市车辆(船)税收征收实行地税、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市地税部门在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车辆(船)办证(或检验)场所设立车辆(船)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辆(船)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审验车辆(船)或办理过户等手续时,一律按照“税检同步”的要求进行。市地税部门在此环节补征的税款一律入市级国库。县区地税部门在县区公安、交通、保险等部门设立的车辆(船)税收征收窗口所补征的税款,入县区级国库。
二、建立车辆(船)纳税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部门车辆(船)管理信息和税源普查车辆(船)户籍信息,统一使用车辆(船)税收征管软件,建立车辆(船)一车一档纳税信息数据库,规范车辆(船)税收征管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适时或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车辆(船)户籍以及停歇业、报废、注销等信息的交换,及时掌握车辆(船)变动和纳税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车辆(船)税收整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统一标准,公平税负
地税部门对代开票运输企业的车辆、个体营运车辆按照统一的定税标准,实行单车定税征缴。
要加强对自开票运输企业自有车辆与挂靠车辆的审查甄别,对于自开票运输企业的挂靠车辆按车定税,凡是分不清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原则上一律实行按车核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做好经费保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为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源泉控管,确保我市车辆(船)税收应收尽收,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地税部门2007年度实际征收车辆(船)税收数为基数,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税收比2007年税收增量部分的10%安排征收工作经费,按季度统一结算,支付给同级地税部门,其中50%拨付给公安部门,另50%由地税部门用于车辆税收征收及其办公、办案经费支出。此办法暂定三年。
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地税、公安、交通、财政、保险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车辆(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车辆(船)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擅自减免、调整车辆税收。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原《信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