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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采用非公历年度为其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直通[2008]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26 | 生效日期:2008-04-26 |
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用非公历年度为其纳税年度的,其2007年12月31日前至其上一纳税年度的期间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原税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一、采用非公历年度为其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进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
(一)现仍处于跨2007-2008非公历纳税年度的,应就其上一非公历纳税年度终了次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期间进行汇算清缴;
(二)现已进入跨2008-2009非公历纳税年度的,应就其上一非公历纳税年度开始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期间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完成。
二、采用非公历年度为其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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