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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8]1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10 | 生效日期:2008-04-10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1号)收悉,关于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和确定纳税年度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2006起,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该公司纳税年度的确定,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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