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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佛国税发[2008]3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07 | 生效日期:2008-04-07 |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广东省财政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现就相关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68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精神,准予从消费税应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溶剂油。
二、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库存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67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3号)有关规定的发票,开票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的,按2007年12月31日前的消费税政策计算消费税可抵扣税款。
三、《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29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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