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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发[2008]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

  二、关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并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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