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税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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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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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惠地税发[2009]12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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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7-27 |
生效日期:2009-07-27 |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和使用,加强税源控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出经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外管证》的开具原则和开具对象
《外管证》的开具按照“一项一地一证”(“一地”即县、区辖区范围)的原则填开。地方税务机关《外管证》的开具对象主要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纳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从事外出建筑安装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称“外出建安企业”)。
(二)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外出建安企业”应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三)《外管证》的开具流程
1.“外出建安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即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内容;
2.办税服务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开具《外管证》一式四份(纳税人二份、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局征管部门各一份),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的告知事项。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到期《外管证》的监管工作。《外管证》期限届满后因工程尚未完工需要续期的,由“外出建安企业”提出申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发。续发的《外管证》应注明已开发票金额,尚未完成的工程金额等内容。
(五)“外出建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
(六)“外出建安企业”承接的外出经营工程项目自应税劳务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其外出经营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费。
(七)持有《外管证》的“外出建安企业”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外管证》注明的工程项目建立《外出建安企业税收管理台账》(附表二),并如实登记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八)“外出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按规定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具意见的《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附表三)、工程结算书及完税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缴销《外管证》时,应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或《外管证》中列明的经营收入,按政策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经营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的,一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办理《外管证》注销并归档,登录台帐。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经催办后仍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处或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移交稽(检)查机构查处。
二、对外来经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外管证》报验登记管理
外来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当在经营所在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贝斯特bst3344复印件;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报验登记的《外管证》,应按项目分别登记,建立分户的《外来建安企业税收管理台账》(附表四),并加强对工程完工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费)的征管和监控。
(三)“外来建安企业” 应当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费。
(四)“外来建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同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实施税务管理,按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征管办法申报和缴纳全部地方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费:
1.未依法办理《外管证》或虽办理《外管证》但已过期的;
2.未按规定在经营所在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
3.在办理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外来建安企业”对其外出经营项目进行转包、分包的,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转包、分包人为纳税人,对发生的转包、分包劳务直接实施税务管理。
(六)“外来建安企业”需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
(七)“外来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所领购的发票。
(八)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外来建安企业”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审核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外管证》上注明的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反馈给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外管证》的管理及检查
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填发的《外管证》最少应检查1次;每季度清理汇总1次。对未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外管证》,凭完税凭证和有关资料缴交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税务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利用《外管证》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管理说明
(一)《外管证》主要用于:办理申报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根据国税发[2006]104号文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遗失《外管证》应当书面报告开出《外管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同时申请补办手续。
(四)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外管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五)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以外的其他外出、外来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比照以上意见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局须对2006年以来至本意见实施前的外出经营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以及尚未完工的外来经营建筑安装劳务报验登记的《外管证》组织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情况汇总,于2009年8月21日前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