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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8]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4-02 | 生效日期:2008-04-02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年度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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