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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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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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豫环文[2009]222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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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7-28 |
生效日期:2009-07-28 |
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海河流域(包括金堤河)的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包括:安阳、鹤壁、新乡、焦作和濮阳等五市,大沙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汤河、淇河、马颊河、金堤河、西柳清河和黄庄河等九条河流。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条 生态补偿基准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考核系数和扣缴标准确定,16个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基准金见附件。
第五条 对各考核断面水质超出与省政府签订环保责任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的生态补偿金:
(一)0.2<超标倍数≤1.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二)1.0<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2×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三)超标倍数≥2.0时,生态补偿金按照“4×超标倍数×生态补偿基准金”计算。
第六条 扣缴生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监测数据,按周计算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扣缴补偿金的数额,并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将补偿金扣缴情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扣缴采取省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市财力的办法办理,扣缴的财力作为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对有关省辖市进行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城市对下游城市的补偿;
(二)扣缴金额的30%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
(三)扣缴金额的15%用于对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度达标率均超过90%的省辖市进行奖励,每个考核断面的奖励金额按照扣缴金额×15%×奖励系数计算;(奖励系数见附件)
(四)扣缴金额的5%用于对淇河上游区域的补助。
第九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计算的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年度监测数据。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每年度奖励资金的数额。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从省财政扣缴的有关省辖市生态补偿金中列支。年度终了后,省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各考核断面年度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的数额,对有关省辖市进行补偿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有关省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区域的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20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