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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办理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8-10-14
 

各有关企业:
 
  《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1号公告)现已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61号公告),凡是符合申请条件并属地在北京市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在2008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期间,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地区的授权机构)提出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四种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2008年10月30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申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南大街丁2号。
  咨询电话: 66415588转0425或0852。
 
  二、申请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2008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行政事项受理大厅4号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由申请企业填写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表见附件,或在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下载。
  2、2008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和办理2007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2006年至2008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有无违规记录的说明。
  5、书面申请报告一份,并说明2007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认真如实填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可靠。
 
  附: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8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7年及2008年有关资料);2006至 2008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7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8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08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8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08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8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08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08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9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并如实填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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