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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船舶)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政通告[2008]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6-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信政文〔2008〕6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管、协同管理”的征管方式征收管理机动车辆税收。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信阳市行政区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事交通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申报缴纳车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等。
 
  凡从事车船营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持行驶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审验车辆(船舶)或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律按照“税检同步”的要求进行。
 
  三、纳税地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车籍所在地的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和车辆管理所申报纳税。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应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缴纳手续,对车船年检时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设在市及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检测点的车船税收稽查征收窗口负责征收入库。
 
  四、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必须到车籍所属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期如实申报或按照车辆定税标准按期缴讫税款(营业税次月10日前、个人所得税次月7日前)。纳税人未按照本条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凡未申报缴纳2007年度税款的必须于2008年7月31日以前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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